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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6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某甲,男,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某某网咖(高某系该网咖网管)打扫卫生过程中,发现在该网咖上网的被害人杨某某脚边掉下一部黑色苹果牌7型手机,遂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扫帚将手机扫进簸萁带离现场,后将手机关机并藏匿。2月28日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000元。案发后,高某已赔偿被害人5488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报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判处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玉俊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玉俊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