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安红军、杨志发、安会河、王景云、安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安红军,杨志发,安会河,王景云,安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2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住所地佳木斯市中山街。负责人:刘玉江,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单忠敏,女,分行职员。被告:安红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杨志发,男,1964年3月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安会河,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王景云,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被告:安洪波,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与被告安红军、杨志发、安会河、王景云、安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蒋婧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