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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士辉与陈占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士辉,陈占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258号原告:吕士辉,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陈占有,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原告吕士辉诉被告陈占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吕士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利息偿还货款211468元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平时经营建筑材料生意,自2013年8月份开始,被告从我处购买方木、木胶板等建筑材料,截止到2013年10月8日,被告共计从我处购买木材总价值468768元,当时被告未付现款,只打下欠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给付257300元,下欠211468元一直推脱不还,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士辉起诉的被告陈占有姓名与身份信息不一致,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士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栩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