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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585号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1542号C2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1908855073。法定代表人:汪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夏,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58-1号(佛山市圣华利钢制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3000022193。法定代表人:王德辉。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44800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的利息为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6年3月开始向被告供应印花胶浆、印染化工材料等产品,被告则按原告提供的货物数量分期付款,至2016年7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8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存在业务的往来,被告在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供应仿活性固浆A时约定付款期限为30天。2016年11月8日,原、被告经对帐,被告确认至2016年7月31日止应付的货款为448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4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部分,由于双方在2016年7月20日的销售单上约定了货款付款期限为30天,故本院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从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利息,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48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珠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德琦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楚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