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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凯与袁宝卫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凯,袁宝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238号 原告董凯,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 被告袁宝卫,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凯与被告袁宝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凯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凯与被告袁宝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董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00元,减半收取684.00元,由原告董凯负担。 审判长  杨传革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