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凯与袁宝卫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凯,袁宝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8106民初238号 原告董凯,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 被告袁宝卫,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凯与被告袁宝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凯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凯与被告袁宝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董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8.00元,减半收取684.00元,由原告董凯负担。 审判长 杨传革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