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志英、许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英,许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33号之一申请人李志英,男,194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系申请人李志英的儿子。被申请人许奇,男,199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英与被申请人许奇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冀0683财保3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许奇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奇驾驶的无照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