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会军强奸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更213号罪犯刘会军,男,28岁(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会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对罪犯刘会军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刘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刘会军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会军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会军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会军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会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是,罪犯刘会军属于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曾于2006被判处刑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会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都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薇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