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林悦菁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林悦菁,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悦菁,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添坚、翁培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华,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XX、林悦菁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XX、林悦菁在一审时已提交证据反驳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未对双方之间借款合意及往来款是否属于借款的事实进行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林悦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东旭审判员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