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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杜鹏飞与安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鹏飞,安永亮,范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鹏飞,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陈俊利,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福泰建筑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丰镇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永亮,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审第三人:范建霞,丰镇市信用合作联社东风路分社主任,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张志远,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慧春,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鹏飞因与被上诉人安永亮、原审第三人范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鹏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鹏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鹏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232元(杜鹏飞已预交),减半收取34116元,由上诉人杜鹏飞负担,剩余34116元退还杜鹏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 静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