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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豪海飞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豪海飞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008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被告豪海飞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负责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树军与被告豪海飞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树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