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子军,刘子敏,徐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子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子敏,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徐立华,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子军、刘子敏、徐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已向法院缴纳76947.22元过付款,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31073.11元,已执结76947.22元,未执行54125.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