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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河间市钢丝绳厂、李某某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240号赵某申请河间市钢丝绳厂、李某某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7年1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