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亮,周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本市新江口镇谢家冲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冯亮,男,生于1985年8月27日,汉族,潜江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周琪,女,生于1989年10月1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冯亮、周琪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松卫计征决字[2015]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冯亮、周琪各向申请执行人松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9985元,合计5997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799.55元。但被执行人冯亮、周琪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冯亮、周琪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