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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灵璧县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民初1917号原告:灵璧县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西关灵运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689772018B。法定代表人:张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双,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新汴河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97969062H。法定代表人:李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灵璧县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龙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文化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双、被告黄龙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代文化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活动款1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欠款占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4804.17元(暂计算至起诉时,息随本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宣传其开发的灵璧水街项目,于2015年4月28日与原告签订活动协议书,委托原告邀请知名专家举行鉴宝活动,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活动费用23万元,签订协议当天支付6万元,余款17万元由被告于2015年5月17日下午4点30分前支付。原告按协议约定并根据活动日程及内容如期、圆满的将鉴宝活动举行完毕。原告已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被告应支付的17万元至今未履行。黄龙置业公司辩称:原告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约定三位鉴宝专家到场,但活动中专家许丽未到场。活动安排以及内容应依据被告方提供的方案为准,约定2015年5月17日下午5点由专家蔡国声提字并与获奖选手合影,但是蔡国声与当日下午4点左右离开。原告方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被告方有权依双方约定拒付剩余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黄龙置业公司(甲方)与时代文化传媒公司(乙方)签订《活动协议书》,约定:一、活动内容。甲方出于宣传开发的灵璧水街项目的需要,举办本次鉴宝活动,活动地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全权委托乙方邀请知名专家(蔡国声、许丽、张寿山)参与本次活动;二、活动日期。从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7日;三、活动费用。1、费用总价总计人民币230000元整。2、签订协议当日,甲方支付乙方60000元的活动费用,5月17日下午4点30分之前付清余额170000元。……;四、甲方权利义务。……2、活动日程安排及活动内容以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活动方案为准,如甲方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应提前一至二天知会乙方相关人员。……;五、乙方权利及义务。……4、乙方需组织评委老师和乙方工作人员按照活动要求准时到达指定的地点按照规定的执行内容及标准开展活动。……;六、违约责任。……4、如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邀请专家参与活动或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甲方举办的鉴宝活动,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未付费用,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七、其他约定。如在活动执行期间,发生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各类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雨雪天气、战争,××疫情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双方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签订后,黄龙置业公司转账支付时代文化传媒公司费用60000元,并通过海报、微信、广告等方式宣传活动内容。2015年5月初,时代文化传媒公司告知黄龙置业公司专家许丽腿部摔伤不能参加活动,双方遂协商重新确定专家晏霁替换许丽。2015年5月16日,时代文化传媒公司按黄龙置业公司提供的《鉴宝活动执行方案》组织鉴宝活动,次日上午11时左右,专家蔡国声因身体不适提前离开活动现场。另查明,鉴宝活动中,执行方没有邀请相关新闻媒体现场报道。《鉴宝活动执行方案》内容中专家鉴宝部分提前于2015年5月17日上午结束,2015年5月17日下午的颁奖、合影活动,蔡国声未能参加,蔡国声也未能提字。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鉴宝活动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方即按协议约定的专家名单进行宣传,在活动开始前几天,原告才告知专家许丽不能到场,虽经协商由他人代替参加,但每位专家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不同,名气大小与其出场费相关联;原、被告约定活动日程安排及活动内容以被告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活动方案为准,但专家蔡国声未能按活动方案完整出席全部活动。故,节目虽如期举行完毕,但许丽未能出场、蔡国声未能参加全部活动的事实存在,原告认为许丽受伤、蔡国声身体不适系不可抗力,但上述情形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被告主张原告违约的理由成立。被告举办鉴宝活动的目的是宣传造势,扩大影响力,为后期房屋销售奠定基础,在活动举办前,其已经利用三位专家的知名度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其宣传造势的主要目的已经达到,活动中以及活动后虽因专家自身原因受到一定影响,但损失较小,且活动已全部举办完毕,被告拒付全部款项明显显失公平。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本案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140000元为宜,对于其余款项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灵璧县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活动费用140000元;驳回灵璧县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灵璧县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398元,被告安徽黄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