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西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兆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西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兆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2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西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利成,主任。被告:张兆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诉状提供)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西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兆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西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西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西南辛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孟广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国敏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