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宋秀兰、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兰,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525号申请执行人宋秀兰,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陈平,男,生于1961年5月27日,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秀兰与被执行人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秀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