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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富群与巩铁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富群,巩铁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富群,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兴丰诚达计算机销售中心经营者,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铁永,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富群因与被上诉人巩铁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8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富群于2017年5月1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富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富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富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 红审 判 员  孙兆晖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石 婕书 记 员  牛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