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富群与巩铁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富群,巩铁永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富群,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兴丰诚达计算机销售中心经营者,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铁永,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富群因与被上诉人巩铁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8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富群于2017年5月1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富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富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陈富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 红审 判 员 孙兆晖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石 婕书 记 员 牛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