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尹慧与上海兮凸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尹慧,上海兮凸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申16号原审原告:罗尹慧,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被告:上海兮凸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768号6幢B区1123室。法定代表人:郑俊旭,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罗尹慧与原审被告上海兮凸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苏1181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3日,上海兮凸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6)苏1181丹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