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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春冬诉被告崔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冬,崔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827号原告:林春冬,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军伟,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冬诉被告崔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春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春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