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春冬诉被告崔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冬,崔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827号原告:林春冬,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军伟,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冬诉被告崔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春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春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