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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继秀与黄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继秀,黄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29号申请人杨继秀,女,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黄选,男,傣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继秀与被申请人黄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继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继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继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