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龚海策与马小军、韦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策,马小军,韦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118号原告龚海策,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鲍峰云、张亚玲,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军,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韦洪艳,女,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龚海策诉被告马小军、韦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海策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海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保全费2124元,由原告龚海策负担。审判员 高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