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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薛某1、郭某与薛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1,郭某,薛某2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18号原告:薛某1,男,193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郭某,女,194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薛某2,男,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1、郭某诉被告薛某2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1、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