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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张贵子、任小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张贵子,任小岔,江苏东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东路19号。负责人:何秀平,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子,男,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小岔,女,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寿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东海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贵子、任小岔、江苏东盛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8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人中行东海支行确认的地址,本院于2017年5月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邮寄了2017年5月12日的开庭传票等民事诉讼文书。经本院核实,中行东海支行于2017年5月5日收到该传票。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中行东海支行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扬审判员 任 慧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晓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