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宗景忠、王金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孙德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景忠,王金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孙德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景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勇,总经理。原审被告孙德爽。上诉人宗景忠与被上诉人王金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孙德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宗景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宗景忠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宗景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方德审判员 冷晓峰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秀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