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玉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玉峰,男,1996年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人罗玉峰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4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5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7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玉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晨曦、书记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罗玉峰在广德县四合乡和桃州镇境内,共实施盗窃10起,盗窃人民币376元,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20元。被告人罗玉峰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余品银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行政村大冲23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枚纪念币和150元人民币盗走。2、2016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郑辉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洪冲组的家中进行盗窃,后因未发现财物而离开。3、2016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高某1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平地11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后因未发现财物而离开。4、2016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高某1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平地8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00元人民币盗走。5、2016年12月19日下午2、3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余先明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肖家岗15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张身份证盗走。6、2016年12月23日下午2、3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胡某3位于广德县桃州镇荆汤社区七里店28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个银质手镯、1块女式“阿某”手表、1枚“国际和平年”1元纪念币、1枚孙中山诞辰纪念币、3包硬中华香烟、30元人民币以及被害人胡某3的1张身份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5元。7、盗窃完胡某3家之后,被告人罗玉峰进入广德开发区歌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单元3楼吴华春的房间,将其2包黄果树牌香烟和4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该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1元。8、2016年12月24日下午3、4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蔡政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崇法寺12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个优盘盗走。经鉴定,该优盘价值人民币17.6元。9、2106年12月24日下午5点多,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胡晓蕾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下四25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包硬中华香烟、1包某群香烟和5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该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10、2016年12月24日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将被害人袁远祥停放于广德县四合乡耿村大坝绸乡饭店门前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06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胡某3、吴某、蔡某等人的陈述;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罗玉峰的供述与辩解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玉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玉峰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后于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系在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玉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玉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罗玉峰在广德县四合乡和桃州镇境内,共实施盗窃10起,盗窃人民币376元,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20元。被告人罗玉峰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余品银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行政村大冲23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枚纪念币和150元人民币盗走。2、2016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郑辉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洪冲组的家中进行盗窃,后因未发现财物而离开。3、2016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高某1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平地11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后因未发现财物而离开。4、2016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高某1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平地8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00元人民币盗走。5、2016年12月19日下午2、3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余先明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徐村肖家岗15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张身份证盗走。6、2016年12月23日下午2、3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胡某3位于广德县桃州镇荆汤社区七里店28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个银质手镯、1块女式“阿某”手表、1枚“国际和平年”1元纪念币、1枚孙中山诞辰纪念币、3包硬中华香烟、30元人民币以及被害人胡某3的1张身份证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5元。7、盗窃完胡某3家之后,被告人罗玉峰进入广德开发区歌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单元3楼吴华春的房间,将其2包黄果树牌香烟和4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该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1元。8、2016年12月24日下午3、4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蔡政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崇法寺12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个优盘盗走。经鉴定,该优盘价值人民币17.6元。9、2106年12月24日下午5点多,被告人罗玉峰进入被害人胡晓蕾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下四25号的家中进行盗窃,将其1包硬中华香烟、1包某群香烟和50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该2包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10、2016年12月24日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罗玉峰将被害人袁远祥停放于广德县四合乡耿村大坝绸乡饭店门前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5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玉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玉峰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胡某3、吴某、蔡某、袁某、胡某2、余某1、高某1、高某2、郑某、余某2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罗玉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玉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玉峰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玉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罗玉峰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启宏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