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杨望、杨海波与王梅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望,杨海波,王梅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2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望,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响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波,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高,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上诉人杨望、杨海波因与被上诉人王梅高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望、杨海波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望、杨海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