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303号原告:张某1,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张某2,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张某3,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1、张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张某2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伟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翔宇速 录 员 张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