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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与冯德云土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冯德云,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冯德云,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冯德云,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冯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路。法定代表人肖仁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德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子会,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鼎国土资罚字(2016)3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冯德云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水库水面上修建房屋,从事餐饮服务。现建有房屋1栋,占地面积113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罚款人民币18224元。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并催告。被执行人冯德云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故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复印件、调查笔录、违法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位置图、违法用地权属、地类汇总表、违法用地测绘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证明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违法用地现状图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常鼎国土资罚字(2016)3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2、将该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田晓晖审判员  宋习彩审判员  贾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阿妍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