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8832李建与唐浩、房昌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唐浩,房昌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832号原告:李建,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唐浩,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房昌亚,男,197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李建与被告唐浩、房昌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审 判 长 石海英代理审判员 孙志婷人民陪审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