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丹阳市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水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丹阳市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水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申7号原审原告:丹阳市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60975-2,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公寓21#楼。法定代表人:许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唐水莲,男,1940年9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原告丹阳市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唐水莲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苏1181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3日,丹阳市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6)苏1181丹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