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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恩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付恩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财保64号申请人: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陈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付恩会,女,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付恩会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发动机号为xx,车架号为xx)福狮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恩会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发动机号为xx,车架号为xx)福狮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付恩会保管,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坤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