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207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王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俞雁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俞雁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归被告抚养;三、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王某乙(2014年12月2日生)。由于婚前缺乏对被告的了解,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嗜酒如命,每天必须饮酒,已形成酒精依赖,且经常耍酒疯,被告借酒与原告及家人和其他人发生争吵、冲突,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以及家庭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答辩称,一、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我嗜酒如命、耍酒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不属事实。我系初婚,原告系三婚,原告和我结婚时经过双方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一直很和睦,相亲相爱,在生活上也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我对原告百依百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家庭生活更好,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由原告保管。我父母与原告相处的也非常好,从没有让原告干过农活,家庭关系一直很好,特别是2014年12月2日女儿王某乙出生后,我们的家庭更加和睦、美满。自从去年春季原告去天津搞按摩工作,我不同意,原告不听劝阻去了外地,后现在又回来起诉与我离婚,希望原告珍惜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慎重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能够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二、我们夫妻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只有债务。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很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给我们一个完整的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胡某某系再婚,被告王某某系初婚。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应珍惜夫妻感情,重视家庭责任,发生争执时,应理性沟通与交流,以增进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