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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简朝国与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朝国,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02行初79号原告:简朝国,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福建省南靖县梅林镇兴梅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00392310X6。法定代表人:王崴,镇长。本院在审查原告简朝国诉被告南靖县梅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法一案中,原告简朝国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伟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