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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柳杨与曹平凡执行案件决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杨,曹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柳杨,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现住高阳县野王村。被执行人曹平方,又名曹鸿飞,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野王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8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曹平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平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平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平方配偶董新会名下(账号为6217991340004494287)银行存款52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