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柳杨与曹平凡执行案件决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杨,曹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杨柳杨,男,汉族,1985年3月2日出生,现住高阳县野王村。被执行人曹平方,又名曹鸿飞,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野王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28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曹平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平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平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平方配偶董新会名下(账号为6217991340004494287)银行存款52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