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冬云、高前茅等与华容县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冬云,高前茅,黄大英,华容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3行初3号原告廖冬云,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高前茅,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黄大英,女,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公安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腊春,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容县林业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西正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430623446279771M。法定代表人晏佳贵,该局局长。在本案审理原告廖冬云、高前茅、黄大英不服被告华容县林业局林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廖冬云、高前茅、黄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冬云、高前茅、黄大英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冬云、高前茅、黄大英负担。审 判 长 段永红审 判 员 熊纪红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