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绍东与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晓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绍东,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晓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8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晓丹。再审申请人李绍东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壹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彤公司)、杨晓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绍东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2014年l0月13日,李绍东因与壹彤公司、杨晓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杨晓丹向壹彤公司交纳定金5万元,由于杨晓丹违约未交付购房全款。壹彤公司扣除1.06万元居间服务费,剩余3.94万元拒绝给付李绍东。(二)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李绍东因出庭辩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绍东,杨晓丹及壹彤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该合同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李绍东起诉主张的3.94万元违约金问题,因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杨晓丹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该合同签订后,杨晓丹实际交付壹彤公司购房定金1万元,该1万元定金原判决判令壹彤公司给付李绍东。李绍东申请再审称杨晓丹向壹彤公司交纳定金5万元,证据不足。壹彤公司作为居间人,其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仅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以促使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故李绍东请求壹彤公司给付违约金3.94万元缺乏证据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绍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吕一由审判员 殷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