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6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与高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高全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1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市场街4号。法定代表人:吕华炯,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荣,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高全明,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新富,系涿鹿县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与高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支行负担。审判员  谷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