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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福礼与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洪泽县华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礼,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洪泽县华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092号原告:张福礼,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友,江苏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大庆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洪泽县华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工业园区北一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明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福礼与被告江苏爱吉斯海珠机械有限公司、洪泽县华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福礼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礼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吴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