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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景林、邵洪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景林,邵洪菊,庞克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502号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景林,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邵洪菊,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庞克建,男,199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景林、邵洪菊、庞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庞克建迎下落不明,不适宜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俪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