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月、程显智与吕凤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程显智,吕凤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79号原告:高月,女,1998年3月17日出生,住梅河口市。原告:程显智,男,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吕凤玲,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程显智与被告吕凤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程显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月、程显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月、程显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