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362王非凡与罗永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非凡,罗永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362号原告王非凡,女,199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殷柱海、赵颖,江苏宁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花,女,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非凡与被告罗永花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非凡以罗永花已经付清款项,纠纷了结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非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非凡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王非凡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