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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左申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左申余,董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323861-2。法定代表人:张斗柱,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左申余,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董必琼,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皖1523行审1号生效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申余、董必琼银行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