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葛栋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栋梁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栋梁,男,1990年6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2016年8月2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栋梁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玉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栋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葛栋梁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黄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已行政处罚)、李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卖淫,并约定按照三七或者四六比例提成卖淫违法所得。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3月2日,被告人葛栋梁通过微信招揽谢某(已行政处罚),二人谈妥后,葛栋梁驾车将黄某某送至本市港闸区天都旅馆。黄某某在5012房间收取谢某人民币500元后,与谢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葛栋梁分得人民币150元。2、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葛栋梁通过微信与谢某联系,二人谈妥后,葛栋梁驾车将王某送至本市港闸区天都旅馆。王某在6021房间内收取谢某人民币500元后,与谢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葛栋梁分得人民币150元。3、2016年4月7日,被告人葛栋梁通过微信与谢某联系,二人谈妥后,葛栋梁驾车将黄某某送至本市港闸区天都旅馆。黄某某在5012房间内收取谢某人民币1500元包夜费后,与谢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葛栋梁分得人民币450元。4、2016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葛栋梁通过微信招揽刘某(已行政处罚),二人谈妥后,葛栋梁告知李某,又将李某的地址告知刘某,刘某来到本市崇川区利澳公寓酒店2517房间后,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收取嫖资人民币500元。事后,葛栋梁分得人民币200元。5、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葛栋梁通过微信招揽黄某(已行政处罚),二人谈妥后,葛栋梁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市港闸区文苑商务宾馆(格林豪泰汇达广场店)为黄某开房,了,并将王某送到该宾馆。王某在317房间内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后黄某向葛栋梁的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葛栋梁将其中人民币300元分给黄某,自己得人民币200元。6、2016年8月15日,葛栋梁通过微信招揽缪某(已行政处罚),二人谈妥后,葛栋梁将黄某某送至本市崇川区青年路宜必思宾馆。黄某某在8206房间内收取缪某人民币500元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葛栋梁分得人民币200元。7、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葛栋梁通过微信与黄某联系,二人谈妥后,葛栋梁安排一名卖淫女(身份不明)至本市港闸区文苑商务宾馆(格林豪泰汇达广场店)黄某所在的201房间,由于黄某不满意该女子,葛栋梁遂联系王敏敏前往,黄某某与黄某碰面后即被公安民警卖淫被抓。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葛栋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栋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葛栋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王某、李某、谢某、刘某、黄某、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旅馆住宿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葛栋梁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栋梁在卖淫嫖娼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从而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行,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葛栋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栋梁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栋梁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款由被告人葛栋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栋梁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 彬人民陪审员 缪 华人民陪审员 吴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