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清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清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571号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游三村*栋*****号,注册号:500107600445982。法定代表人:陈琼华,该租赁站经营者。特别授权代理人:雷秀臣,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四川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327118836A。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清平,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勇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清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九龙坡区杨家坪雷迪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侯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珂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