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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庆巧与边婵娟、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巧,边婵娟,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17号原告:李庆巧,女。被告:边婵娟,女。被告:张洋,男。原告李庆巧与被告边婵娟、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庆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巧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庆巧负担。审 判 长  贺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