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庆巧与边婵娟、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巧,边婵娟,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17号原告:李庆巧,女。被告:边婵娟,女。被告:张洋,男。原告李庆巧与被告边婵娟、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庆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巧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庆巧负担。审 判 长 贺红英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