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煎茶铺镇东二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宝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1756-123号。法定代表人:赵春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四季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冀1081民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颉庄信用社241352011569483账户存款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保定光阳电梯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颉庄信用社241352011569483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