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进,邹兴宝,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95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恒隆大厦903、904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文峰,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埭村。法定代表人陆进。被执行人:陆能,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惠芳,女,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陆能。被执行人:陆进,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邹兴宝,男,195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埭村。法定代表人陆进。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进、邹兴宝、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042269.82元、律师费71445.4元及相应利息(以3042269.8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对被告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晨港路北侧1、2、4、5幢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金字第××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权。顺位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被告陆能、张惠芳、隆港公司、陆进、邹兴宝对被告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进、邹兴宝、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150425.2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原属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轧管机等一批设备(详见评估清单)以成交价900000元拍归买受人陈祥(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进、邹兴宝、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进、邹兴宝、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250425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进、邹兴宝、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奔球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陆能、张惠芳、张家港市隆港制管有限公司、陆进、邹兴宝、张家港市五洲纺织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