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与陈德川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陈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异22号申请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耿宏鸣,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三楼X席。法定代表人:项方彩。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月,女。被执行人:陈德川,女,193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与陈德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陈德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上海景信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582号。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5)徐执字第582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撤回了其提出的变更申请。本院认为,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其变更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撤回变更其为(2015)徐执字第582号一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晓晨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佩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