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7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51号原告: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盛茂,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琼,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杰,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炜芳,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无需继续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祁县正大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雨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