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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沂源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韩吉春,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8192427-8。被执行人: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杨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023197-1。法定代表人:韩吉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沂源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西官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8453817-X。法定代表人:韩慧,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吉春,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及经济损失,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沂源凤凰塑编有限公司、沂源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韩吉春、王鹏的银行存款1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洋 微信公众号“”